秀峰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秀峰区是旅游城市桂林的市辖区,位于广西桂林市区中西部,因辖区内矗立的“南天一柱”—独秀峰而得名,秀峰区是桂林市商贸、金融、文化、旅游的中心区,是桂林市人流、物流、信息流的集散地,区位优势突出。秀峰区东临漓江,南与象山区为邻,西与临县毗邻,北与叠彩区和灵川县接壤。秀峰区总面积49平方千米,下辖秀峰、丽君、甲山三个街道办事处,共七个行政村、十七个社区,2004年总人口11万人。汉元鼎六年(前111)秀峰区为始安县治所。“桂林山水甲天下”公元790年桂林地方官王正功在鹿鸣宴上第一次提出并刻于独秀峰石壁上,秀峰区由此得名。唐武德五年(622)李靖筑子城于其处,明洪武五年(1372)曾于此筑靖江王府。以后历为郡、州、道、路、府、县治所.民国31年合八桂、白龙2镇建立八桂区。 1950年4月改称第一区。1955年10月撤销区,成立百梓、榕城、白龙、三皇、北站5个街道办事处。 1958年7月撤销办事处,成立百梓、榕城、白龙、三皇、北站5个人民公社。1960年3月合为榕城区(公社)和三皇区(公社)。